前言 有一句較為古老的英文詞語Birmingham screwdriver,意指用單一工具作所有用途。較近的1960年代,有Kaplan’s law of the instrument,即是若你給一個小男孩一個鎚,他就會覺得所有東西都需要被鎚;或是Maslow’s hammer,即是若你有一件工具是鎚,你就會傾向將所有事情都當作是釘。在社會政策的討論中,經常出現類似的現象。 香港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主要政策目標,是為低薪工人提供法定的工資保障。不過,有意見認為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應定為生活工資,即一個人賺錢,可以養活一家人;若一家三口、四口,法定最低工資都應可以讓一家人過基本生活。 香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政策目標,是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家庭提供入息補助,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。不過,有意見認為若一個家庭有成員失業,不論這個家庭是富或貧,都應該透過綜援給予這位成員失業津貼。 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的政策目標,是鼓勵自力更生及紓緩跨代貧窮。不過,有意見認為職津應是兒童發展津貼,不論家庭是否有在職成員,兒童都可以獲得津貼。 每一個社會政策工具都有其特定功能和局限,經歷社會的轉變和發展,便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政策工具,透過不同工具的配合,以切合一個多元及複雜的社會結構。 我按上述三項政策的成立先後次序來講述其相互關係。 綜援計劃 自1971年公共援助即現稱綜援制度成立開始,已出現了低收入家庭的類別。在政策上,若家庭收入未足以為家庭提供基本的需要,便可申領綜援。簡單來說,若某一個四人家庭,根據綜援制度所定基本生活水平計算,需要每月$18,000,但家庭總收入只有$7,500,這個家庭便可以申領綜援1。在公援成立的初期,如上述例子,這個家庭所獲公援便是需要與收入的差別,即每月$10,500。由於在公援或是今天的綜援的個案中,低收入家庭的個案只佔少部分,公眾的認知十分之低,至今坊間更一直有一個很普遍的誤解,以為領取綜援便不能工作。今天當我們看上述公援金額的計算,便很容易想像到一個制度設計問題:缺乏工作或增加收入的動機。上述個案,如果收入是$3,000,公援金額便是$15,000,若收入是$9,000,公援金額便是$9,000,所以不論工作收入是$3,000、$7,500或是$9,000,加上公援的金額,總收入都是$18,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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